重电建〔2021〕6号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21版)》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合同、施工图管理,减少因变更带来的投资增减或工期的变化,合理控制工程变更,严格控制工程投资概算,根据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17)及重庆市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渝教建〔2013〕1号)规定,特制定《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21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程变更洽商单
2.工程变更申请表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2021年11月8日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21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合同、施工图管理,减少因变更带来的投资增减或工期的变化,合理控制工程变更,严格控制工程投资概算,根据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17)及重庆市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渝教建〔2013〕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工程变更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工期和施工工艺等的变化导致工程投资增减的变更。
第四条 工程变更管理实行事前报审、层级管理的控制原则。
未经批准的、手续不完备的变更,一律不得执行。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不得计量,跟踪审核单位或结算审核单位不得计价。
业主现场代表擅自越权批准的,学校不予认可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分类
第五条 根据工程变更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划分为如下四个类别: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材料设备标准变更;工程量增减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由工程不同参与方提出,最终由设计单位以设计变更或设计补充文件形式发出的工程变更。
施工方案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地质条件、施工环境或施工条件的改变等因素影响,导致合同承包人向监理单位和业主提出的改变原施工方案的变更。
材料设备标准变更是业主及相关单位要求变更有关工程建筑装饰材料、重要设备的规格、标准和档次的变更。
工程量增减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业主扩大或减少建设规模,增加或减少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建设内容的变更。
第六条 根据工程变更涉及投资变化的金额大小,将其划分为二个类别:一般变更;重大变更。
一般变更是指工程投资变化在不足30万元的的单次工程变更。
重大变更是指工程投资变化在30万元以上(含)的单次工程变更。
第七条 除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界定的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行政审批需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所有工程变更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提出和申报
第八条 工程变更可由合同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方或其它相关单位提出。
根据变更审批流程的时间需要,变更提出应有预见性和超前性,特别对重大变更,须预留不少于30天的准备时间。
第九条 无论是合同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方提出的变更,均由项目实施单位项目部判定变更类别后组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一般变更由基建职能部门组织论证申报,经甲方代表、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重大变更由基建职能部门组织论证申报,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通过后根据具体变更类别按相应流程下发。
第五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与施工图有关的一般变更的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与施工图无关的一般变更的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重大变更的审批流程
1、基建职能部门就变更事项组织合同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跟踪审核单位等相关方进行商议,形成会议纪要和《工程变更洽商单》。
2、由基建职能部门将变更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相关领导签批《工程变更申请表》后执行。
第十五条 凡因工程遇突发事件并可能危及工程及人员安全的,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险排危工作,以保障工程及相关人员安全。同时应就工程可能涉及的变更范围、内容以及费用估算等事项报告相应层级的审批部门或领导,并在危险排除后及时按程序组织相关报审工作。
第六章 工程变更的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 变更工程的监理职责由监理方组织监理部实施,监理工作依据施工合同、工程变更相关资料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开展,基建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监理现场签证。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的相关资料应单独编目整理归档、专人负责,包括变更程序审签、变更计量、变更计价、变更工程验收等资料。
第七章 工程变更管理的奖惩
第十八条 学校对各工程管理单位的工程变更管理情况实行严格考核:
1、对于合同变更价款明显高于正常值而又无法说明原因的不合理变更项目,对项目管理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给予处理;
2、对于拆分工程变更以达到规避管理的,对基建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给予处理;对于虚假工程变更、甚至恶意工程变更,除对基建管理部门相关管理人员给予处理外,将根据情节轻重,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凡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行政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