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电建〔2021〕7号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21版)》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17)及重庆市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渝教建〔2013〕1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2021年11月8日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17)及重庆市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渝教建〔2013〕1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重要决策形式,负责审议审定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年度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审议审定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工程项目重大变更等。总体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新征或调整校园用地性质等涉及校园规划与建设的重大事项还应提交校党委会会议决策。
第四条 学校设置基建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设标准、基建程序、技术规范、质量标准。
(二)组织编制(或修编)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负责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报批工作。
(三)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负责项目选址、立项、地质勘察、灾害评估、环境评价、设计报批、施工报建等前期工作。
(四)组织编报学校基建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五)派驻现场代表并实施项目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管理,组织竣工验收和保修等工作。
(六)编制用款计划,协助审计部门审核工程结算,配合财务处做好财务决算。
(七)负责基建工程档案收集、整理与移交工作。
(八)负责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九)负责向师生员工宣传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基本建设有关的规章制度。
(十)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建和校园规划管理所在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全校基建管理工作负领导管理责任,分管处长或副处长负具体责任。
第五条 为保证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的经费需求,实行建设项目管理费制度。建设项目管理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以《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为依据,由基建职能部门在项目规划报建、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按项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合规使用。
第三章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学校在进行基本建设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标准和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或修编)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编制遵循分区合理、功能先进、符合标准、特色鲜明、配套完善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学校师生员工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意见,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当实施过程中确需局部调整时,应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规划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学校每3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确定3年内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学校安排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未列入基本建设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立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九条 学校具体基建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责任制。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由校长授权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投资规模1000万及以下,由基建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提名组建项目团队,督促和指导基建管理职能部门及项目管理组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及基建管理职能部门指派甲方现场代表。代表学校对整个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实行管理和监督,协调参建各方,参加工地例会、技术专题会和进度协调会等会议,在授权范围内签署意见,代表学校行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职责。现场代表可由职能部门分管基建工作的处长或副处长担任,也可由熟悉基建业务、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现场管理经验丰富、廉洁正派、沟通协调能力较强的基建后勤处其他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立项至动工之前学校正式下文成立项目管理团队或项目管理组。除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现场代表之外,基建后勤管理职能部门要明确安排该项目的技术总负责人、土建工程师、安装工程师、园林绿化工程师、材料工程师、资料档案员等;学校审计、财务资产、招标等职能部门分别指派专人负责项目建设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建设项目竣工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后项目建设小组自动撤销。
第十二条 学校建设项目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学校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监理终身责任制。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程和监理大纲,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全过程监理,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勘察设计责任制。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因勘察设计缺陷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勘察设计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学校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审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评价。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商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三)确定设计单位与方案设计。
(四)到国土行政部门办理《用地预审》。
(五)到规划行政部门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六)到规划行政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到国土行政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八)确定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
(九)初步设计。
(十)报建设行政部门进行初步设计预审
(十一)报消防、园林、人防、防雷、节能等并联审批,办理《初步设计批复》。
(十二)施工图设计。
(十三)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报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十四)施工图预算编制及施工图预算审核
(十五)监理、施工招标。
(十六)到建设行政部门申请质量和安全监督,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七)组织施工。
(十八)组织各阶段验收(基础、主体工程等)、各专项工程验收(消防、环保、防雷、规划、节能、档案等)、竣工综合验收。
(十发)到建设行政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并向使用部门完成工程移交
(二十)办理工程结算审计。
(二十一)办理财务决算与资产转固。
(二十二)进行项目后评估与质保。
第五章 建设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建设项目,由基建管理职能部门根据《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学校要求,提出建设项目的规模、选址、投资估算等,报请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大项目须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自筹资金项目)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一并报相关行政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编制资金平衡方案,并征得学校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使用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就建筑面积、分配方案、使用功能与技术需求等内容,向基建管理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提交后的相关信息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六章 建设项目设计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设计阶段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相关要求,编写完整的项目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建设标准、使用功能、投资估算等。
(二)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学校招投标相关管理办法确定。
(三)基建管理职能部门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工程项目有关资料。
(四)方案设计完成后,集中向分管基建的校领导、使用部门分管领导和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汇报,无重大修改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最后按相关程序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五)设计方案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再作较大变动。
(六)实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投资控制,确保初设概算不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不超初设概算。如果建筑面积超过5%或总投资超过10%,应于项目实施前重新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其中3000万元以上项目,同时调整《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再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施工图报审前必须送有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核,取得图审报告。
第七章 建设项目招标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设实行招标采购制度。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类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项目金额在招标限额以下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基本建设项目采购流程纳入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平台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采购与招标工作,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等制度。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谈判、签订、履约和档案管理等内容。建设项目合同指所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委托书、协议、补充协议等。合同管理具体按照《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基建管理职能部门依据项目合同内容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审(如有)、甲供材料等全过程管理。
第九章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基建管理职能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图纸的规定,做好现场施工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和信息管理,做好与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施工、监理、设计等各方面的协调工作,严格考核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的到岗和履责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组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会同监理和施工单位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规范并不断加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按施工图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严格按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工程变更中的设计变更图原则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过程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成本。其中1000万元以上项目,应实施全过程审计。1000万元以下项目,可实行阶段性审计或环节审计。
第十章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时,基建管理职能部门和项目管理组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工程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二)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合格,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取得节能、消防、防雷、环保、规划、档案等验收合格意见书。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保修书。
建设项目须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给学校项目相关部门管理和使用。基建管理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一条 基建管理职能部门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建设项目质保期满后,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修缮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基建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档案资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具体按照《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基建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工程款支付与结算审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预付款、进度款、结算尾款、保修款支付按《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财务授权审核批准制度》的签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四条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基建管理职能部门报送经监理及跟踪审计单位(若有)签字的工程进度情况及工程完成情况报表,经基建管理职能部门核实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编制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经基建管理职能部门初审后,送校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未经审计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第三十六条 结算审计按照《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执行,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基建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书》与承包人结算工程尾款。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行过程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成本。其中1000万元以上项目,应实施全过程审计。1000万元以下项目,可实行阶段性审计或环节审计。
第三十九条 竣工决算由财务资产处在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二审完成后编制。
第十二章 廉政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廉政责任制度。加强对基建管理队伍进行廉洁自律教育,基建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学校、各科科长与基建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层层签订《廉政承诺书》。通过对基建廉政风险点的查找,完善制度与工作流程,制定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时,基建管理职能部门与施工、货物供应商等单位签订廉政责任书。对违反廉政责任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与学校项目投标。
第四十二条 对玩忽职守、行贿受贿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若本办法条款与国家、重庆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重庆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行政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印